第一部份:一般性條款及規例
下列條款將構成“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其名於 各適用開戶表格列明)與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如適用者)內之一般性條款及規 例之部份。如下列一般性條款及規例與上述各協議書(包括但不限於衍生產品服務協議書)及/或其他協議書之條款有牴觸 者,除非有另文明述,下列一般性條款及規例將凌駕其他條款及規例。
1. 定義及詮釋
1.1 “開戶資料表格” 指由本公司(不論如何形容)不時規定或供客戶之開戶表格或以供客戶申請開設戶口之用之其他文件。
1.2 “協議書”指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 “現金客戶協議書”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協議書(如適用者包括但不限於衍生產品服務協議書),及一切由客戶填妥或由客戶及本公司簽署之有關文件,包括所有上述協議書之修訂及後加條款。
1.3 “獲授權代理人” 授指由客戶授權可向本公司或Conrad集團發出指示而由客戶依照本公司規定通知本公司之人士。
1.4 “聯屬人” 就任何一方而言, 指其直接或間接擁有的任何實體; 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該方的實體; 任何與該方一樣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擁有人所擁有的實體; 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1.5 “交易密碼” 指客戶的通行密碼、個人身份密碼、使用者密碼或任何就其使用電子證券交易服務而不時向其知會的密碼。
1.6 “Conrad 集團” 指本公司之聯屬人士或實體, 或由本公司除於香港證券交易所外於任何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指定之結算經紀、會員、或從業者。
1.7 “監察委員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8 “香港聯合交易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9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1.10 “證券” 指任何根據法律名為證券或通常稱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不論文書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a) 任何人士、政府或市政府當局的或由其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存款證、債券或票據;
(b) 在(a)段所述各項目中的或關乎該等項目的權利、期權、遠期合約、期貨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c) 在(a)段所述各項目的證明書或收據,或認購或購買該等項目的權證;及
(d) 在任何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
2. 代理及授權的範圍
2.1 若客戶被本公司許可進行現金或保證金或使用市場報價服務及其他有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衍生產品服務,客戶亦進一步受到有關協議文件“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衍生產品服務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2.2 本公司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形式或透過Conrad 集團執行客戶的證券交易。
2.3 客戶或客戶之獲授權代理人可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接納有關指示)以代客戶執行證券及其他交易。本公司可就據稱或其合理地相信源自客戶或客戶之獲授權代理人或由客戶之代表發出之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之指示而執行。
2.4 客戶同意及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本公司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客戶的真正及合法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去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本公司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本公司本身的名義簽立任何文件或文書。
2.5 本公司代客戶進行的證券交易須受到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區所不時修訂的法律、規例、憲章、附例、規則、習慣、用法、裁定、詮釋及交易徵費所約束。
2.6 本公司得到客戶授權,以委託海外經紀及證券從業者,(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和中國)執行依照本公司以其酌情權認
可之時間及條款進行該等海外證券之交易,而客戶於此承認該等海外證券經紀及從業者之交易條款將適用於該等海外證券交易,並同意接受上述交易條款限制。
2.7 本公司得到客戶的授權,在本公司擁有絶對的酌情權情況下,把客戶的全部證券交易、及相關的交易,包括在香港及美國、中國的 B 股交易,存放於本公司的客戶綜合帳戶內。
3. 執行客戶指示
3.1 對於因為通訊設施的損壞或失靈或因任何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失誤而導致買賣盤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本公司將無須承擔責任。
3.2 本公司可在沒有事前向客戶提及的情況下,將客戶的買賣盤與其他客戶的買賣盤合併執行。這可能較獨立地為客戶執行買賣盤而為客戶帶來較有利或不利的執行價格。如果未有足夠的證券以滿足這些經合併的買賣盤,本公司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在其客戶之間分配。
3.3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價格迅速改變,本公司可能未必能夠全數執行或依照在某個時間的報價或按照 “最佳價” 或 “市價” 執行客戶的買賣盤,但客戶仍同意受有關交易的約束。
3.4 取消或修改客戶的買賣盤的要求,只可在有關買賣盤獲執行之前才可以被接納。如果客戶要求取消的買賣盤已經全數或部份被執行,客戶同意會對有關交易負上全部責任。
3.5 市價買賣盤可能會因為市況波動而導致以不利的價格被執行。此外,由於市價買賣盤會即時被執行,因此通常很難予以取消。
3.6 客戶確認除非本公司實際收到客戶關於某一項或以上指定交易的相反意向的書面通知,否則客戶將一直不會指示本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或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傳達或接受屬賣空指示 (其釋義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
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所訂定)的出售證券指示。
3.7 在不影響上述第 3.6 條的原則下,關於每一個按客戶的指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或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的賣空
指示,客戶明白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70 條及第 171 條及其相關的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款,並同意確保客戶及任何其他有關人士將會遵守該等條款。
3.8 客戶明白凡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售賣證券,不得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或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傳達或接受任何屬賣空指示的指示,除非本公司按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 的有關規則訂明的時間內,已從客戶或(如該指示是為其他人的利益或代其他人作出)該其他人士收取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規定作出之以文件形式提供的如此訂明的資料(如有的話)。
3.9 客戶明白及同意本公司可使用電話錄音系統將與客戶及客戶的獲授權代理人等的對話交談錄音。客戶聲明及保證每個獲授權代理人亦同意本公司進行此等錄音。
4. 電子交易服務
4.1 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按照本公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內指明的條款及規定而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 (統稱 “電子交易服務”。
4.2 電子交易服務純粹是為著提供參考信息而向客戶提供由第三者所發佈的有關證券、衍生產品、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的信息。由於市況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可能出現的阻延,有關的報價可能並非該等產品的實時市場報價。儘管本公司相信該等信息是可靠的,但它沒有任何獨立的基礎可以核證或反駁有關方面所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程度。
4.3 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的信息是按照“現況”及 “現時所供應”的基礎而提供的,及本公司不會擔保該等信息的及時性、次序、準確度、充份程度或完整程度。本公司沒有就該等信息作出任何保證。
4.4 客戶現特明確承諾如客戶終止為本公司客戶時, 他/它將不再有權使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包括並不限於任何海外服務者供給本公司之任何海外服務。
5. 證券文件
5.1 為客戶購買的證券將會交付給客戶(或依客戶指示),但 :
(a) 該等證券須已全數付清代價; 及
(b) 該等證券並沒有受到任何留置權約束,及/或並非由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持有作為抵押品。
5.2 本公司的客戶證券及客戶抵押品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條文的規定,因此不時代客戶收取的有關證券將被存放於在認可財務機構、獲“監察委員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處開立而為持有有關的客戶證券目的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以客戶或Conrad 集團的名稱登記。
5.3 本公司將不會向客戶交還其原先所交付或存放的證券,而只會向客戶付還同一類別、面值、名義數額及等級的證券。
5.4 凡由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證券並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任何就該等證券的應計股息、分派或利益將會由本公司代收,然後記入客戶的帳戶。本公司亦可依照客戶事先的具體指示,就該等證券而代其行使表決權。
5.5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的規限下,客戶授權並同意不時代為收取或持有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可按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去對待及處理。客戶明白該些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可能受第三者的留置權或押記所約束,而該等留置權或押記必須於解除後,該些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才可以被退還予客戶。客戶亦同意本公司有權為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無須向客戶交代源自任何本公司向第三者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所獲取的任何收費、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5.6 本公司的客戶款項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條文的規定,因此不時代客戶收取的有關款項將被存入在認可財務機構或獲 其監察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處開立而為持有有關的客戶款項目的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獨立帳戶。客戶同意,除另文明述外,本公司有權為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無須向客戶交代任何代為持有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款額。
5.7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的規限下,客戶代表自己持續授權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 (於無義務的情況下)
於兩個或以上客戶於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開設的帳戶(無論是任何性質及是否個別或聯名的帳戶)之間進行款項轉撥而無需客戶任何進一步的同意或被知會,藉此清算或減低客戶須向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所須履行的責任或償付的債項。
5.8 在不影響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本公司可處置或促使Conrad 集團處置任何不時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以解除由客戶或代其對本公司、Conrad 集團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
6. 付款
6.1 如本公司代客戶執行買入或出售交易,客戶將要在本公司要求之時或在到期交收日按照本公司或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要求向本公司支付已結算的款項或以可交付的形式向本公司交付證券。
6.2 如果到該時間或日期客戶未有履行上述 6.1 段之規定,本公司獲得客戶授權根據其絕對酌情權:
(a) 如屬買入交易,轉移或出售客戶帳戶內任何的證券(包括該等已購入的證券)以履行該等責任;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所需的該等已出售的證券,以履行該等交收責任。
6.3 客戶須付還本公司就客戶的交易的任何交收失誤而可能須支付的任何數額或溢價及任何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
6.4 為著方便客戶準時進行交收,本公司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向客戶借出股票或代客戶借入股票以交收客戶的出售交易。本公司亦可以其名義或Conrad 集團名義或任何人的名義及根據其最終決定的條款代客戶或為客戶的利益訂立證券借貸安排。客戶須彌償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在該等安排之下所需的任何保證金、證券或抵押品的維持金額及費用。
6.5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外匯兌換風險將由客戶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前述第 2.6、2.7、及 8.1(h)段)
7. 費用及收費
7.1 客戶必需支付本公司所有根據“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條款支付本公司所有佣金利益及費用。
7.2 如客戶的帳戶在 6 個月內沒有進行買賣活動,仍可保留該帳戶,但本公司保留收取該帳戶的維持月費。
8. 陳述、保證及承諾
8.1 客戶向本公司保證、陳述及承諾:
(a) 客戶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訂立“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而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除非本公司已獲得知會並以書面形式明確地批准);
(b) 在開戶資料表格及“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內所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和正確的;
(c) 客戶是其帳戶名下的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而該等證券是沒有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權益或產權負擔,
因上述“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所產生者除外;
(d) 就客戶的帳戶內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最初負責發出該宗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及客戶是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除非在開戶資料表格或依據“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或依照本條款 8.2 段已向本公司披露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e) 客戶擁有全權訂立“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和履行本協議之下的義務及如果客戶為公司客戶,客戶已從公司股東及董事取得一切所需的同意及已採取所有所需的行動以令客戶得以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義務;
(f) 本“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違反客戶的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如適用)、或構成為客戶受其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違反或失責事宜;
(g) 在未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其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證券或款項授予一項選擇權或看來是授予選擇權; 及
(h) 如客戶進行買賣於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證券,客戶聲明及確認並非美國公民或為美國稅務居民,如有改變,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無論如何,客戶需負責向美國繳交應繳付(如有的話)的稅款。在適當的情況下,客戶將填寫美國稅務局要求的文件 (如 W-8BEN, W-8IMY, W-8ECI or W-8EXP 表格),並交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表遞交。
8.2 如果就客戶的帳戶中任何某宗交易而言,客戶並非是最初負責發出該宗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或並非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客戶承諾及同意於發出該指示給予本公司之前,客戶會向本公司披露該人士或實體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與其他詳情。客戶亦承諾及同意會在本公司作出書面要求的兩日之內,直接向有關的交易所、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等披露該等資料。即使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合約終止行動出現,客戶作出的該等承諾及同意將仍然有效。
8.3 如果客戶是作為任何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信託的投資經理,而如果客戶在任何交易的投資酌情權遭推翻,客戶同意會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之前,通知本公司有關事實及提供推翻其投資酌情權的人士的身份及聯絡與其他詳情。客戶亦承諾及同意會在本公司作出書面要求的兩日之內,直接向有關的交易所、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等披露該等資料。即使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合約終止行動出現,客戶作出的該等承諾及同意將仍然有效。
9. 彌償
9.1 客戶需就所有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因履行有關“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而作出或遭致之申索、訴訟、損失、債務及程序並負荷任何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遭致或引致之損失、成本、收費及費用,包括所有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為保障本身利益或源於該等協議之抵押品權益而進行之法律程序,不論是否因客戶的失責或違反所致。
10. 留置權、抵銷權及合併帳戶
10.1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為其本身或作為Conrad 集團的代理人而隨時或不時及在沒有向客戶作出通知的情況下,及儘管帳戶已作出任何結算或不論其他何種事宜的情況下,將客戶及/或其聯屬人在本公司及/或Conrad 集團的任何或所有帳戶(不論是何種性質及是否個別或與他人共同持有)加以合併或綜合,及抵銷或轉移任何一個或以上該等帳戶中存有的任何款項、證券及/或其他財產,以清償客戶及/或其任何聯屬人在任何其他帳戶所欠本公司及/或Conrad 集團的欠債、義務或責任,不論該等欠債、義務或責任是現在的還是未來的、實際的還是或有的、基本的還是附屬的、分別的還是合共的,以及是有抵押的還是無抵押的。凡該種抵銷、綜合、合併或轉移須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則該兌換須依照本公司最終決定的兌換率計算。
10.2 在客戶向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全數付還任何及所有欠債之前,本公司對於其代客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享有一般性的留置權,並且可持有該等財產作為抵押。
10.3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謹此將所有不時由客戶存入或其代理人存入本公司的、或為客戶的帳戶或任何其他帳戶所購買的或持有的或由本公司所掌管或控制的證券或其他財產,包括其任何及所有現時及將來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統稱“抵押財產”押,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押記予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每一成員作為客戶所有對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每一成員所應負的任何性質及不時的責任及義務的持續抵押; 客戶並謹此向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任何成員轉讓及讓予所有上述證券或其他財產。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的規限下,若客戶未能就任何客戶對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任何成員的欠債或結欠款項於到期或有關公司作出要求之時清繳該欠債或結欠款項,或有令狀被作出或呈請被提交或議決案被通過要將客戶破產、清盤或解散,或客戶被宣佈為無行事能力或死亡,則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有關成員有權指示本公司(視屬何情況),按有關公司於出售方式及時間及代價方面的絕對酌情權,將任何抵押財產出售,不論該抵押財產是否以混合形式被持有及不論構成該抵押財產的任何財產是否須依照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代理人的任何指示被用作交付,並且有權從有關的出售所得數額中扣除為解除上述欠債或結欠款項所需的數額。為此目的,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任何成員所發出的證明書核證客戶於任何時間的有關欠債或結欠款項的數額及其未能清繳有關欠債或結欠款項的事實,將會是最終的、決斷性的及對客戶有約束力的證明。
10.4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的規限下,當本一般性條款及規則第 12 條所指的失責事件出現後,本公司有權在不給予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採取在上述第 12 條所列出的任何行動,並運用所得款項的淨額(在扣除所有招致的費用、成本及開支後),以削減客戶仍欠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的仍未履行的義務或仍未償還的欠債。
11. 新上市證券
11.1 倘若客戶要求並授權本公司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和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申請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新上市及 /或發行的證券,為了本公司的利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1.2 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及/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內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本公司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
11.3 客戶謹向本公司作出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
香港聯合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 需要作出的所有陳述、保證和承諾。
11.4 客戶謹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本公司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
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在申請中載明的受益人士,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本公司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或打算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和接受,就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本公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將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1.5 客戶確認,倘若未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
11.6 客戶承認和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變化,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變更。客戶承諾會按本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11.7 有關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為本公司本身及/或客戶及/或為本公司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和同意:
11.7.1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和客戶申請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
本公司和其代理人毋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及
11.7.2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陳述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按第 9 條及向本公司作出賠償。客戶確認,客戶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違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的損失負上責任。
11.7.3 倘若大額申請只獲部分發售,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分配所購得證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參加大額申請的客戶間平均分配證券。客戶不得對有關申請分配證券的數額或優先次序提出異議。
11.8 倘若本公司同意應客戶的要求,就客戶為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申請在交易所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申請事項」)而向客戶批授信貸融資,客戶謹此同意本協議第二部分所載保證金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該等信貸融資,以及根據申請事項而配發、購買或轉讓的證券。
12. 失責
12.1 如果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客戶欠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的所有款項包括利息將會在無需任何通知或要求下即時到期及需要清還:
(a) 如果本公司認為客戶已經違反本“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的任何主要條款,或其與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的交易中客戶出現失責;
(b) 客戶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在作出時在要項上已屬不正確或在其後在要項上變成不正確;
(c) 為遵守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或規例;
(d) 當客戶去世或被宣佈失去能力或客戶本身或有人向其作出破產或清盤呈請,或就其自願或強制清盤已作出命令或已通過議決案,或已召開會議審議一項指稱客戶應予以清盤的議決案;或
(e) 有人向客戶在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的帳戶發出財物扣押令或類似的命令;
12.2 當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本公司將會擁有絕對酌情權,在無需給予客戶通知或要求及在不會影響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即時:
(a) 將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所持有屬於客戶的財產的全部或部份,以其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加以出售或變現,並將所得的淨款項(扣除有關費用、開支及成本後) 用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應盡的義務或償還客戶欠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的欠債;
(b) 取消任何仍未執行的證券買賣盤;
(c) 將客戶帳戶中的證券長倉的全部或部份出售;
(d) 買入證券以填補客戶帳戶中的全部或部份證券短倉;及/或
(e) 行使其在有關“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之下的任何權利。
12.3 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從上述等 12.2 條所收取的任何款項,將會按照以下的優先次序動用,而任何餘額將會支付給客戶或按其指示予以支付:
(a) 支付本公司為轉移或出售客戶全部或部份的證券而恰當地所招致的所有成本、費用、法律費用及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佣金;
(b) 支付在當時客戶欠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的到期或未償還總額的應累計利息;及
(c) 支付客戶當時欠本公司或Conrad 集團的所有到期款項及債項。
12.4 假如本公司違責而導致客戶遭受金錢損失,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但須受到該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制定的條款所規限。
13. 終止
13.1 任何一方可隨時根據“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的條款,於給予對方書面預先通知後,終止協議書而無需向對方負責任。但若客戶違反或不遵守上述協議的條款,則本公司可於無須通知的情況下,立即終止該協議。
13.2 任何終止協議行動將不影響該終止行動前的任何交易或損害或影響任何一方於終止行動前的任何權利、權力、責任及義務。
13.3 在終止本協議後,客戶將要即時向本公司付還任何及所有到期或未清繳欠款。另外,任何從前同意提供給客戶任何戶口內任何結存款項的應付利息,將於本協議終止時立刻停止提供給客戶。
13.4 如果在終止本協議後客戶的帳戶有任何款項或證券結餘,客戶同意在終止日期起計的 7 個工作日之內提取該等結餘。如果客戶沒有這樣做,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代表客戶及於本公司無須負責任何損失或後果的情況下在市場上或以本公司合理地決定的方式及時間與價格出售或處置有關證券,並將代表著任何出售所得淨額及客戶帳戶的款項結餘以支票方式寄給客戶之最後所知地址,有關風險則由客戶承擔。
14. 通知及通訊
14.1 在下述情況,本公司所作出與客戶的任何通知或通訊須視作為已經作出或發出,如以信件方式作出,當有關信件以親手方式送遞客戶時有關通知便生效,或以預付郵資郵件方式作出時,如客戶在香港,則在寄出該郵件兩日後有關通知便生效或如客戶不在香港,則當該郵件寄出七日後有關通知便生效; 及如果由電傳、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作出,則在有關信息向客戶傳送或可由客戶讀取時有關通知便生效。
14.2 就任何由客戶作出的通訊或通知,客戶必須個人承擔有關風險,及只當本公司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能生效。
14.3 客戶明確地同意本公司可經電子方式與之聯絡或給予通知或文件,而客戶亦同意收取該等電子方式的信息。
15. 數據資料保密
15.1 本公司會將關於客戶及客戶帳戶的資料保密,除非本公司須將客戶資料向有關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政府當局、或依據任何法院命令或明文法規要求須向他人披露者則除外。本公司將會無需知會客戶或無需取得客戶同意而遵守上述要求。此外,本公司亦會將客戶資料向Conrad 集團、代理人、承讓人或分判商披露,而本公司無需就此等披露所產生的後果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15.2 當本公司以任何身份為他人行事而掌握的任何資料,本公司沒有責任向客戶披露。然而,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出現利益衝突。而當無可避免出現該等衝突時,本公司會採取步驟以確保本公司的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15.3 客戶明白其個人資料可被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於欠帳時給予收數公司。客戶有權要求被通知那些資料的項目是一般性會被披露,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此可向有關機構提出查閱及更正的要求。
15.4 本公司是依照其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來收集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而客戶可隨時索閱該份聲明的副本。客戶明白作為個人客戶,客戶有權向本公司的個人資料保護主任提出書面的要求去查閱被持有關於其個人資料及(若適用者)要求更改該些資料錯誤的地方。除非客戶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的個人資料保護主任其相反的意向,否則本公司獲得關於客戶個人資料可被用作向其推廣可能有興趣的產品及服務的用途。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按其不時的政策及處理方式披露其個人資料給予某些人士或某些類別的人士及使用其個人資料作某些用途。
16. 信貸查詢
16.1 客戶授權本公司就其進行信貸調查及查詢,以確定客戶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及其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
17. 雜項
17.1 本公司可在無需知會客戶或得到其同意而有權將本公司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向第三者出讓、轉移或出售。客戶如果未有取得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其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權利、權益或義務出讓、轉移或出售予第三者。
17.2 就本協議所產生的一切事宜而言,時間屬於重要因素。
17.3 本協議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屬累積性的,並沒有排除任何因法律所訂明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
17.4 本協議的每項條文是各別和獨立於其他條文,而如果其中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文是或變成為無效或未能執行,本協議餘下的條文的效力、合法性及執行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減損。
17.5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不時增加、修訂、刪除或取代本“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任何條款,並通知客戶有關改變,而該等改變將會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
17.6 如果客戶是聯名帳戶持有人,各聯名帳戶持有人在本“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之下的責任屬各別及共同的責任,而本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對聯名帳戶持有人任何一人或全部採取追索行動。除非以本“一般性條款及規例”所述方式終止本協議,否則任何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的去世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本公司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本公司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客戶亦授權本公司可接受或執行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的指示。
17.7 本公司及客戶互相向對方承諾,如在本協議內提供的有關資料 (按不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6.2(a)、(b)、(d)、(e)及(f)段所訂明者)有任何重要的變更,均會通知對方。
17.8 只要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是以良好信念行事,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無須就延遲或未有履行其義務或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本公司及Conrad 集團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的後果負責。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者行為、停牌或停市、通訊設施的故障或停頓、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將會發生的恐怖主義行為、天災及任何本公司的控制範圍以外的行為,包括在公元 2008 年前、期間或之後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供應商、賣方或對手的任何器材或相關軟件的依賴日期的數據、運算、輸出、運作及其他功能的錯誤、不足或千禧年問題。
17.9 客戶確認已收到及閱讀過應客戶的選擇而以英文或中文所編印的本協議及明白和接納本協議所列條款。如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8. 準據法及裁判權
18.1 本“現金客戶協議書”、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包括本“一般性條款及規例”之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將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約束、詮釋及執行。客戶亦同意不論其居住的所在地或註冊地點為何,任何與本公司的爭議將會按本公司絕對的酌情考慮交予監察委員會處理,而不會交予任何司法區的其他證券監管機構處理。
18.2 協議各方不可撤回地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獨佔性司法管轄權的約束。
18.3 如果客戶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註冊的人士或公司,客戶必須立刻於本公司提出要求的時候委任一名於香港的人士或代理人作為其法律文件接收人,以收取任何涉及客戶的法律訴訟的有關通知及通訊,而客戶亦同意就在香港法院進行的法律訴訟而言,任何對法律文件接收人的法律文件送達,即構成為對客戶法律文件的妥善送達。
19. 仲裁
19.1 本公司可全權選擇和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之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協議終止或無效或其違約事件,須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將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員將只有一人。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於本協議日期有效之該中心仲裁程式(包括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則以外之補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所用語言為英語。
20. 合適性
客戶應知悉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潛在風險。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况、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减損本條款的效力。
*注: “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第二部分 各客戶協議書
A. 現金客戶協議書
本現金客戶協議書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列之日期簽訂
(1)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本公司”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證券交易商(CE 編號:BIV795) 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參與者;其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上環德輔道中244-248號東協商業大廈23樓;及
(2) (“客戶”),其地址及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資料表格中。
鑒於
(1) 客戶欲於本公司開立一個現金戶口( “戶口” ),用以進行證券買賣;及
(2) 本公司同意開立及維持該戶口,並以客戶之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之條款,進行證券買賣。
1. 戶口
1.1 客戶確認「開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將會通知本公司。客戶特此授權本公司對客戶的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上述表格所載資料。
1.2 本公司將會對客戶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本公司可以根據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聯交所及證監會。
1.3 對於個人客戶,本公司將遵守監管個人資料之使用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使用的政策和應用載於本協議的附錄 2 內。客戶確認已完全明白及接受載於附錄 2 內的條款。
2. 法例及規定
2.1 本公司按客戶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 (“交易”) ,須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一切法例、規則、監管指示、附例、慣例、慣用法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中央結算公司”) 的規定。
本公司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 交易
3.1 除本公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本公司將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倘沽盤是有關非由客戶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客戶將會通知本公司。
3.3 客戶需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本公司已代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所交收之用,否則客戶將會在本公司就該項交易通知客戶的期限之前:(1) 向本公司交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2) 以其他方式確保本公司收到此等資金或證券。
倘客戶未能這樣做,本公司可 (1)出售買入的證券(如屬買入交易);及 (2)借入及/ 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如屬賣出交易)。
3.4 客戶將會負擔本公司因客戶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3.5 客戶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客戶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
3.6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本公司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客戶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本公司負責。
4. 證券的保管
4.1 由本公司寄存妥為保管任何證券,本公司可以酌情決定:
(a)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的名義或以本公司的代理人名義註冊;或
(b) 存放於在(i)認可財務機構;(ii)核准保管人;或(iii)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開立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由本司為持有本公司客戶證券目的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
4.2 倘證券未以客戶的名義註冊,本公司於收到該等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按客戶與本公司的協議記入客戶的戶口或支付予或轉賬予客戶。倘該等證券屬於本公司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客戶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4.3 客戶並無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7(2)條以書面授權本公司:(a) 將客戶證券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本公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b) 將客戶證券存放於(i)認可結算所;或(ii)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c)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客戶證券。
5. 代客戶保管的現金
5.1 代客戶保管的現金須依照適用法例不時的規定,存放在一間持牌銀行所開立的一個客戶信託帳戶內(此等現金不包括本公司就交易取得,而且須為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客戶的現金)。本公司應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條件為帳戶的現金結餘支付利息,客戶確認該利率是浮動的,並且由本公司決定。
6. 風險披露聲明書
6.1 本公司要求客戶閱讀附錄 1 之風險披露聲明書。
7. 一般規定
7.1 所有客戶戶口內的證券均受制於本公司的全面留置權,以確保客戶履行對本公司代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的責任。
7.2 倘本公司沒有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索償,惟須受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制約。
7.3 客戶同意,如在開戶資料表格中提供的資料有重要變更,客戶將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本公司的業務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本公司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及/或本協議內的資料有重要變更,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
7.4 客戶確認客戶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書和「一般性條款及規例」的條款,而且該等條款已經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解釋。
7.5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且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
8. 常設授權
8.1 客戶特此確認,並授權本公司在客戶(「客戶協議書」第一部份) 「一般性條款及規例」第10 條項下的常設授權,支付客戶款項予Conrad 集團,包括但不限於在「證劵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項下付款予獨立帳戶的常設授權,用於履行客戶須就本公司代其進行的證劵交易遵從關於交收或保證金規定的義務、或客戶在Conrad 集團進行其受規管活動而欠Conrad 集團的款項,而該常設授權己明確地成為本「現金客戶協議書」的條款。
8.2 受第 8.4 條指明按照客戶款項規則或客戶證券規則或其他法例(視乎何者適用)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所制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的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計有效。
8.3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帳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分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的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 14 日起計。
8.4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的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 14 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該等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該等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的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9. 參與場外交易
9.1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 (Over-the-Counter) 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9.1.1 本公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9.1.2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9.1.3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9.1.4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本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 9.1.3 條規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9.1.5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本公司有權出售其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9.1.6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本公司負責。
B.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
本電子證券交易協議書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列之日期簽訂:
(1)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本公司”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證券交易商(CE編號:BIV795) 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參與者;其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上環德輔道中244-248號東協商業大廈23樓;及
(2) (“客戶”),其地址及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資料表格中。
鑒於
本公司同意以客戶之名義開立電子交易賬戶(『賬戶』)及透過本公司所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運作此賬戶,以進行證券買賣;客戶同意,根據以下條款及條件,及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現金/保證金*客戶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及受此等條款及條件規限,運作此賬戶:-
1. 定義及詮釋
1.1 在本協議內,以下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a) 『Conrad』指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視文義而定;
(b) 『賬戶』指客戶在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開立之現金*/保証金*賬戶;
(c) 『接達代碼』指個人密碼及賬戶號碼;
(d) 『賬戶號碼』指客戶開立於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交易戶口號碼,並須連同個人密碼使用有關之電子交易服務;
(e) 『電子交易服務』指由Conrad 或其他透過Conrad 提供服務的人士提供之流動電話/互動音頻電話/互聯網絡證券買賣訊息服務,客戶可使用此電子交易服務透過Conrad進行證券買賣交易,客戶可透過Conrad之電子交易設施向Conrad
或其代理人發出有關證券買賣的電子指示;
(f) 『創業板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g)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h) 『指示』指就進行買賣任何證券之任何指示以及查詢賬戶內之結款或其他資訊。
(i) 『上市規則』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j) 『私人密碼』指就有關之電子交易服務向Conrad 發出指示而使用之客戶私人密碼,客戶可隨時轉換該密碼。
2.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
2.1 客戶明瞭電子交易服務為一項透過流動電話/互動音頻電話/互聯網絡運作之設施,令客戶可以發出指示,以及發出或獲取有關任何指示之其他資訊。
2.2 客戶為賬戶項下電子交易服務之唯一獲授權用戶。客戶須對私人密碼之保密及使用負責。客戶承認及同意,客戶須對使用私人密碼/接達密碼透過有關之電子交易服務而輸入之一切由Conrad 所接受的指示負全責。Conrad 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無須對客戶,或因客戶而引致提出索償之任何其他人士就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所引致之任何索償而負責。
2.3 客戶承認電子交易服務為Conrad 證券專有。客戶保證及承諾客戶不得及不可試圖竄改、修改、解構、反向設計及/ 或以任何方式改動,以及不得或不可試圖未經許可而取用流動電話/互動音頻電話/接達互聯網絡證券交易服務之任何部份。客戶同意,倘客戶在任何時間違反本保証及承諾,或Conrad 在任何時間有理由懷疑客戶已違反本保証及承諾,則Conrad可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倘客戶知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本段所述之任何行動者,須立即通知Conrad。
2.4 如客戶未能履行此項責任,客戶將不得要求Conrad 負責,並須對Conrad 因此而產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及費用作出全數彌償。客戶知悉,Conrad 為客戶提供兩種接達戶口的途徑,包括互聯網及電話。客戶同意,若客戶透過任何一種方法與Conrad 聯絡時出現任何問題,客戶將利用另一種方法與Conrad 聯絡,並通知Conrad 客戶所遇到的困難。
2.5 客戶承認有關之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之報價服務,乃由Conrad 不時委聘的第三者提供。客戶同意Conrad 無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未能依賴有關之電子交易服務而讓客戶獲取之任何證券之報價所蒙受之虧損負責。
3. 客戶須知
3.1 客戶享用此項電子交易服務時無須繳交任何月費或年費。惟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保留徵收服務費用
之權利。
3.2 就所有交易,客戶同意應交付有關佣金和收費與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和繳付聯交所徵收的適用徵費,並繳納所有有關的印花稅。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可以從賬戶中扣除該等佣金、其他收費、徵費及稅項。
4. 指示
4.1 客戶透過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向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發出指示,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須在認為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根據該等指示出售及/或購入證券,惟Conrad InvestmentServices Limited 可自行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指示。
4.2 客戶明暸,各參與證券交易所或協會宣稱其向發佈有關數據各方所提供之一切市場數據擁有專有權益。客戶明暸,概無一方擔保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料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因Conrad 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之任何合理行動,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Conrad 不能控制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有關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或其傳送或交付出現偏差、錯誤、延誤或遺漏,或此等數據、訊息或資料不能履行或遭受干擾,Conrad 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均無須負責。
4.3 客戶承認及同意,Conrad 有決定權不執行任何指示,尤其是,但不限於,倘出現以下情況(如適用):
(a) (i) 賬戶內並無足夠即兌款項及/或(ii) 賬戶內並無足夠證券以供有關交易結算之用,及/或
(b) 有關指示所須之款額與執行所有其他尚未完成之指示所須款額之總和令賬戶之所須款額超出每日客戶與Conrad 先前議定的投資金額。
4.4 客戶承認及同意鑑於可能出現未能預計之電子網路或流動通訊網絡或其他電訊網絡交通擠塞及其他理由,乃一個本質上不可靠之通訊媒介,而該不可靠性乃在Conrad 控制範圍以外。客戶承認,鑑於該不可靠性,Conrad 電子交易服務負責在傳送及接收指示及其他資訊方面可能有所延遲、技術上的差誤及或傳送不完整,而導致指示被延遲執行及/或不完整地執行及/或指示執行時之市場價格有別於指示發出時之價格。客戶進一步承認及同意任何通訊均有被誤解或出現錯誤或傳送不完整之風險,而該等風險須全部由客戶承擔。客戶承認及同意在發出指示後未必可取消該項指示。
5. 其他
5.1 客戶同意,Conrad 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無須為任何延遲或未履行Conrad 於本協議所載之義務,或於Conrad 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不能絕對控制之任何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管制、交易所或市場裁決、暫停交易、電子或機械設備或通訊連繫失靈、電話或其他互連系統故障、電力供應故障、未經許可的存取、盜竊、戰爭(不論已宣戰與否)、惡惡天氣、地震及罷工所直接或間接造成之損失負上責任。
5.2 客戶同意及確認在不依賴Conrad 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及/或建議之情況下,就每一項交易獨立作出客戶之判斷及決定。Conrad 無須就任何Conrad 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所提供之任何資料或建議(不論該等建議是否應客戶之要求而提供)負上責任。
5.3 本協議之任何一方可隨時提出不少於一星期的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惟於Conrad 以書面通知客戶(通知不能不合理地不予發出),Conrad 鑑於客戶並無於賬戶中或於Conrad 任何成員公司之其他賬戶中欠下款項而接納客戶之終止通知之前,本協議不得被視作被客戶終止。該通知不會影響Conrad 於收到該書面通知前代表客戶所訂立之任何交易,亦不會減損收到該通知前Conrad 或客戶之任何權利、權力或責任。
5.4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且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Conrad 可就有關更改事先給予客戶不少於一星期之書面通知下修改本協議的條款。茲並提醒客戶於第 5.4 條項下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5.5 通過Conrad 電子交易服務交付予客戶之通告及其他通訊,將在其發出時視作當面交付予客戶。
5.6 客戶發出之任何指示將會在Conrad就客戶發出之任何指示向客戶發出有關該項指示之確認訊息後被Conrad視為有效及確定無疑的電子紀錄。
5.7 客戶確認客戶或其代表人已詳閱本協議及「一般性條款及規例」之中/英文本,其中內容亦全部以客戶明白之語言,向客戶其代表人解釋清楚,而客戶亦接受本協議及「一般性條款及規例」之中文及英文稿本有矛盾之處,應以英文稿本為準。
6. 客戶謹此聲明
6.1 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除非由於Conrad 之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誤所致(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彼等均不會就此服務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a) 在客戶之通訊設備傳送及/或接收資料出現失敗或延誤;
(b) 處理客戶就此服務而作出之要求或提示及/或應客戶之要求或指示作出回覆時出現失敗或延誤;
(c) 該等要求或回覆(或泛指該等資料或有關傳送)之任何錯誤或不正確;
(d) 任何超逾Conrad 合理控制範圍內所引致之後果。
6.2 客戶進一步承認及同意,作為發出指示而使用服務之一項附帶條件,倘出現以下情況,客戶有基本責任須立即致電客戶之賬戶經紀或Conrad 之客戶服務熱線通知Conrad:
(a) 有關賬戶之指示已透過服務發出,但客戶在Conrad 所指定之時間內尚未接獲有關該項指示之確認或有關該項乃錯誤指示之信息;
(b) 客戶已接獲客戶並無發出指示之交易之確認(不論以複印文本、電子或口頭方式)或任何相類抵觸者;
(c) 客戶知悉私人密碼出現任何未經許可之使用情況。如客戶未能履行此項責任,客戶將不得要求Conrad 負責,並須對Conrad 因此而產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及費用作出全數彌償。
6.3 客戶明白及承認除非經過司法程序證明錯誤之處,Conrad 確認收到客戶發出之任何指示及發出給客戶之任何回覆之記錄均屬有約束力及確定無疑。
6.4 客戶聲明本協議內所提供之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正確,本協議內之聲明及陳述均為準確。Conrad 有權完全依賴該聲明及陳述,及有關資料作任何用途。客戶授權Conrad 在任何時間聯絡任何人,包括客戶之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代理,以查證本協議內所提供之資料。客戶確認閱覽及明白所有流動電話/互動音頻電話/互聯網絡股票買賣服務的條款及所有前述的條款並同意遵守。倘多於一人簽署或同意受此條款約束,則其按此條款所須負責的責任乃屬聯同及個別承擔者。又按文義所需,單數詞和句當包括眾數用。根據此條款發給其他任何一人的通告,得視為對其全體的有效通知。
6.5 客戶知悉在金融市場投資具一定風險,投資工具價格可升可跌。
C. 保證金客戶協議書
本保證金客戶協議書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資料表格所列之日期簽訂:
(1)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本公司”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證券交易商 (CE編號:BIV795) 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參與者;其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上環德輔道中244-248號東協商業大廈23樓;及
(2) (“ 客戶”),其地址及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資料表格中。
鑒於:
(1) 當證券經紀向客戶就代表客戶進行之證券買賣提供信貸安排,而證券經紀為客戶開立以記錄該等買賣之戶口,稱為保證金證券買賣戶口(下稱「保證金戶口」);
(2) 客戶欲於本公司開立一個或多個保證金戶口,用以進行證券買賣;及
(3) 本公司同意開立及維持該(等)戶口,並以客戶之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合約之條款,進行證券買賣。
本協議訂定客戶於本公司處開立保證金戶口,並以該戶口進行交易時所必須遵行之條款。現雙方協議如下:
1. 帳戶
1.1 本公司將會對客戶戶口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本公司可以根據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聯交所及證監會。
1.2 本協議書所附之開戶資料表格內所載資料,或以其他方法由客戶或客戶代表向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資料皆為完整,真實及正確。本公司有權倚賴此等資料,直至收到客戶書面通知有任何變更為止。
1.3 客戶授權本公司進行對客戶之信用諮詢或查證,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1.4 對於個人客戶,本公司將遵守監管個人資料之使用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使用的政策和應用載於本協議的附錄 2 內。客戶確認已完全明白及接受載於附錄 2 內的條款。
2. 法例及規則
2.1 本公司按客戶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 (“交易”)須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一切法例、規則、監管指示、附例、慣例、慣用法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本公司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 交易
3.1 客戶須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3.2 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時,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股票付款予本公司,或記賬入客戶的戶口,或收到本公司的款項時,送交賣出的股票,就情況而定。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客戶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支付款項或送交股票時,授權本公司:-
(a)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賣出任何該等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或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沽出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
現客戶確認,客戶將就客戶不能如上文所述在到期交收日達成客戶的責任,向本公司負責任何有關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
3.3 若本公司代表客戶購入證劵,而由於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進行交收而須從公開市場上購買證劵,本公司須負擔該等公開市場購入所涉及之差價及有關之支出。
4. 融資安排
4.1 本公司同意應客戶要求授與客戶信用限額或由本公司持有抵押品市值的不時議定的百份率的信用融資。
4.2 客戶須應本公司之要求(不管口頭或書面),以現金、股票或其他與本公司議定之價值支付按金或保證金,支付之數額及時間由本公司不時全權決定或由任何交易所之規則規定。
4.3 如客戶未能於本公司要求之限期前繳付按金或保證金,或任何本協議書規定須付予本公司之款項,或未有遵行本協議書任何條款,在不影響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無須通知客戶而結束保證金戶口,並處置任何或一切為或代表客戶持有之證劵,將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按金,用以清償一切未付還本公司之餘數,而清償後之餘款須退還予客戶。
4.4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不向客戶提供融資或終止融資。尤其是在下列情況發生時,本公司將終止向客戶提供任何融資:
(a) 客戶未能履行本協議書之條款;或
(b)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規定而給予本公司的客戶授權被撤回或不再被續期。
當融資被終止時,客戶所欠的任何未清債務應立即向本公司清還。
5. 常設授權
5.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5.2 客戶授權本公司:
5.2.1 組合或合併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其或該等控股公司之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並應包括(但並不限於)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下稱「集團公司」) 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本公司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解除客戶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及
5.2.2 從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5.3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是有關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詳列於本第 5 條以下。
5.4 客戶授權本公司:
5.4.1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5.4.2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機構向本公司提供財務通融之抵押品;
5.4.3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於香港中央結算,作為抵押品,以履行並完成本公司之結算責任與義務。客戶明白中央結算因應本公司的責任與義務而對客戶的證券設定第一固定押記;
5.4.4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於任何其他的認可結算所或任何其他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5.4.5 如本公司在進行證券交易及本公司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即可按照上述第 5.4.1、第 5.4.2、第 5.4.3 及/或第 5.4.4 條所述運用或存放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
5.5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第 5.2 及 5.4 條的行動。
5.6 客戶同時確認:
5.6.1 此賦予本公司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及
5.6.2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不影響本公司為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本公司、本公司之有聯繫實體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本公司的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5.7 客戶明白客戶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本公司須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可將客戶的證券退回客戶。
5.8 受第 5.10 條指明按照客戶款項規則或客戶證券規則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所制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計有效。
5.9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賬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分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 14 日起計。
5.10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 14 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該等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該等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6. 利息
6.1 客戶欠本公司之過期未付餘款,客戶同意付息(法庭裁決之前或之後),並按本公司要求之利率計算,於每月月底計算及繳付,或於本公司追討時繳付。
6.2 代客戶保管的現金須依照適用法例不時的規定,存放在一間持牌銀行所開立的一個客戶信託帳戶內(此等現金不包括本公司就交易取得,而且須為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客戶的現金)。本公司應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條件為帳戶的現金結餘支付利息,客戶確認該利率是浮動的,並且由本公司決定。
7. 證券的保管
7.1 客戶寄存於本公司處而未以客戶姓名註冊之證劵,若產生股息或其他的派發或利益,本公司須根據代表客戶持有之有關證券數額,按比例將該等利益存入客戶戶口內(或協議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
7.2 有關任何寄存於本公司處而未以客戶姓名註冊之證券,若本公司須承受任何損失,則根據代表客戶持有之有關證券數目或數額,按比例在客戶之保證金戶口內扣除(或協議由客戶支付有關款項)。
7.3 沒有客戶事前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將客戶任何證券作為本公司取得貸款或墊支之抵押品寄存;或無論為任何目的,將證券借出或放棄其持有權。
8. 風險披露聲明
8.1 本公司要求客戶閱讀附錄 1 之風險披露聲明書。
9. 一般規定
9.1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之責任,以致客戶蒙受金錢上之損失,客戶明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成立之賠償基金,索償權利僅限於該條例所規定之範圍。
9.2 客戶承諾償付本公司及其職員,僱員及代理人任何因客戶違背其在本協議書之責任而引致或涉及之任何損失,費用,索償,責任或開支;包括本公司於收取欠款或因結束保證金戶口而在合理及需要之情況下引起之任何費用。
9.3 客戶同意,如在開戶資料表格中提供的資料有重要變更,客戶將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本公司的業務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本公司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及/或本協議內的資料有重要變更,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
9.4 客戶確認已詳閱本協議書及「一般性條款及規例」之中/ 英文本,其中內容亦全部以客戶明白之語言,向其解釋清楚。客戶贊成及同意本協議書和「一般性條款及規例」內之一切條款。
10. 參與場外交易
10.1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 (Over-the-Counter) 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10.1.1 本公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10.1.2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10.1.3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 (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10.1.4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本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 10.1.3 條規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10.1.5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本公司有權出售其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10.1.6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本公司負責。
D. 衍生產品服務協議書
本衍生產品服務協議書被視為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列之日期時簽訂:
(1)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本公司”)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册的證券交易商(CE 编號: BIV795)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參與者:其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上環德輔道中244-248號東協商業大廈23樓;及
(2) (“客戶”),其地址及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
鑒於
(1) 本公司時而擔任香港一些衍生產品的經銷商;及
(2) 客戶被視為有興趣於本公司開立一個衍生產品戶口(“衍生產品戶口”)作投資衍生產品用途,並同意根據下述條款處理衍生產品之交易。
1. 定義及詮釋
1.1 “協議” 的定義及詮釋,是根據「客戶協議書」中「第一部份:一般性條款及規例」內所載之定義及詮釋。
1.2 “衍生產品” 指場外交易金融合約,其價值反映貨幣、利率、證券、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金屬及其他商品、金融工具、參考指數或任何其他基準的回報或收益,包括但不限於認股權證、期權、高息票據或其他可換股證券。
1.3 “衍生產品戶口” 指客戶在本公司開立處理有關本協議之衍生產品之帳戶。
1.4 “衍生產品交易” 指有關購買、投資、認購各類由本公司提供的衍生產品的任何協議,或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各類給本公司的衍生產品,以及與本公司進行有關各類衍生產品的綜合交易。
1.5 “風險披露聲明” 指「客戶協議書」中附錄 1 所載之的風險披露聲明。
1.6 “證券” 的定義及詮釋,是根據「客戶協議書」中「第一部份:一般性條款及規例」內所載之定義及詮釋,並包括本協議的 “衍生產品” 及其他本公司接受之產品。
1.7 “證券帳戶” 指客戶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和所有帳戶,包括根據任何 “證券” 處理 “股票” 之現金帳戶或托管帳戶。
1.8 “交收日” 指以現金或相關資產交收的日期。
1.9 “單位” 指根據 “協議” 的任何基金、投資基金、共同基金、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項下的任何類別股份或單位。
2. 衍生產品交易
2.1 客戶同意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載章則及條款執行客戶與本公司的衍生產品交易。
2.2 本公司可應客戶請求,向客戶提供報表或摘要,載明有關衍生產品的規格、性質及其他細節 (“衍生產品摘要”) 。
2.3 客戶向本公司承諾及保證,在進行任何衍生產品交易前,客戶將細讀有關的衍生產品摘要(如有向客戶提供) 及明白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同時充份明瞭該衍生產品的規格、性質及其他有關細節和涉及的風險。
2.4 客戶明瞭及確認,衍生產品交易可規定於交收日以現金或相關資產交收。
2.5 客戶明確地同意、批准、及確認本公司可就衍生產品交易而得到收取財務收益、或其他利益。
3. 交易指示
3.1 本公司一經接獲客戶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的指示,而客戶必須在執行該項交易時支付款項,則本公司有權在證券帳戶的貸方結存中,耳記或保留一筆完全相等於該項衍生產品交易金額的款項,或一筆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百份率的款項,但如證券帳戶的可用資金不足以支付交易價值,則本公司有權不受理或執行有關指示。客戶又同意在客戶發出指示執行該衍生產品交易時,須確保證券帳戶中有足夠的可用資金支付交易價值。縱使上文另有規定,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而無須再行通知客戶,即可執行客戶的指示以執行該項衍生產品交易,即使在客戶發出指示時,客戶證券帳戶中的可用資金不足以支付交易價值,在此情況下,客戶在發出有關指示後應盡快將足夠的可用資金存入證券帳戶以支付交易價值。
3.2 本公司一經接獲客戶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的指示,除非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另外訂明或接受者,如本公司執行有關衍生產品交易的指示,現須或將須 (不論是基於送達通知,滿足任何條件等) 於有關交收日,以現金就衍生產品交易進行交收,則只有當證券帳戶中的可用資金足以全數應付交收責任,本公司方接受指示執行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在有關衍生產品交易的責任仍然存續期內(或本公司酌情決定的其他期限),本公司有權自證券帳戶的貸方結存中,耳記或保留該等數額(或本公司酌情決定的較低數額)。客戶又同意在發出指示執行任何衍生產品交易時,須確保證券帳戶有足夠資金,可供衍生產品交易交收之用。縱使上文另有規定,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而毋須再行通知客戶,即使於客戶發出指示之時,客戶的證券帳戶中沒有足夠的可用資金供衍生產品交易的交收,在此情況下,客戶發出有關指示後,應盡快存放足夠的可用資金入證券帳戶內,以供衍生產品交易交收之用。
3.3 如所執行的衍生產品交易涉及相關資產,而本公司現須或將須 (不論是基於送達通知,滿足任何條件等) 於有關交收日,以實物形式交付指定數量的資產,則除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另有訂明或接受者外,本公司須在下列情況下方接受指示:
(a) 於收到客戶的指示時,該等資產已貸記入客戶的證券帳戶內;或
(b) 在本公司執行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前,客戶或客戶的授權人士/授權代表已將指定數量的資產,存入或安排存入或轉給本公司。在有關衍生產品交易的交收責任仍然存續期間 (或本公司酌情決定的其他期限),本公司有權將客戶證券帳戶中的或另外交付本公司的特定數量資產,指定作交收用途,在此期間客戶不得出售、轉讓、轉移、變賣或以其他方處置任何該等資產。客戶又同意在發出執行該衍生產品交易的指示時,須確保證券帳戶中有足夠數量的資產以供衍生產品交易交收之用。少於該特定數量資產 100%全值(由本公司全權酌情估計) 或任何百份率的款項,直至 (a)特定數量的資產已根據第 3.3條存入或轉入本公司及指定作交收用途;或 (b)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實際收至確認該有關指示未能執行。
3.5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下,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隨時不接受客戶就任何衍生產品交易的指令或指示而無須申述任何理由。
4. 交易確認
4.1 客戶根據本協議通過本公司訂立的每項衍生產品交易,將獲本公司於下一 (1) 個營業日發給一份書面交易確認書作記錄。該確認書載有足夠的詳細資料,以確定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該交易確認書”) 。交易確認書將構成本協議就有關衍生產品交易的補充及組成部份。就特定的衍生產品交易,如有關交易確認書的規定,與本協議的規定有抵觸,以有關交易確認書的規定為準。
4.2 客戶承諾小心審閱所有交易確認書,在收到交易確認書的下一 (1) 個營業日內副署該交易確認書副本並將之送還本公司以確認其準確性。
4.3 如客戶質疑任何交易確認書的準確性或發現任何錯誤,須在收到或視為收到該交易確認書三 (3) 個營業日內(或本公司在有關交易確認書中指定的其他期限),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異議,並一併提交一切有關證據。
4.4 如在第 4.3 條所載期限內,本公司未有收到客戶任何確認或異議,客戶將視為確認及接受該交易確認書的準確性,縱使該交易確認書有任何不符、遺漏或偏差,不論是因任何人士偽冒、欺詐、未獲授權、疏忽等引致。
5. 衍生產品交易的交收及到期或贖回
5.1 本第 5 條款只適用於客戶委派及授權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執行衍生產品交易,但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隨時拒絕為客戶的代理人而無須申述任何理由。
5.2 就任何會到期的衍生產品交易,除非於交收日就衍生產品交易採取適當的贖回行動,否則以下規定應告適用:
(a) 客戶有全責了解客戶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的權利及交易條款,以及就衍生產品交易的贖回採取適當行動。
(b) 如客戶未有在交收日前至少三 (3) 個營業日發指示給本公司: (1) 如衍生產品交易的贖回並非強制性的,則視客戶已不可撤銷地放棄與衍生產品交易的贖回有關的一切權利及應佔權益; (2) 如衍生產品交易的贖回是強制性的,本公司可全權酌情轉讓或出售證券帳戶中任何證券,以履行客戶的交收責任。如本公司因出售證券或因與此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事情,或因客戶未有履行交收責任,以致招致、蒙受或承受任何損失、損害、利息、行動、要求、申索、法律程序等及所有本公司合理招致的一切費用及支出,客戶須按要求對本公司作出全數彌償。
(c) 如客戶在交收日至少三 (3) 個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就衍生產品交易的贖回採取適當行動,本公司無責任執行指示,除非及直至本公司在客戶發出指示時,收到足夠的即時可用資金,否則上文 (b)款規定應告適用,猶如客戶未有及時發指示給本公司。
5.3 如衍生產品交易規定以現金或相關資產進行交收,則於交收日進行交收時,客戶承諾:
(a) 如該衍生產品交易規定在交收日以現金進行交收,客戶須在交收日前,向本公司提供足夠的可用資金,令本公司得以完全履行交收責任。如交收日已屆,但客戶未有履行交收責任,本公司獲授權轉讓或出售證券帳戶中任何證券,以履行客戶的交收責任。如本公司因出售證券或因與此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事情,或因客戶未有履行交收責任,以致招致、蒙受或承受任何損失、損害、利息、行動、要求、申索、法律程序等及所有本公司合理招致的一切費用及支出,客戶須按要求對本公司作出全數彌償;及/或
(b) 如該衍生產品交易規定以交付相關資產的形式進行交收,客戶須在交收日前,向本公司交付指定數量的資產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收。如客戶未有在交收日或之前履行交收責任,本公司獲授權代客戶買入必需的資產以履行客戶的交收責任。如本公司因買入證券及因與此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事情,或因客戶未有履行交收責任,以致招致、蒙受或承受任何損失、損害、利息、行動、要求、申索、法律程序等及所有本公司合理招致的一切費用及支出,客戶須按要求對本公司作出全數彌價。本公司茲獲授權自客戶交付本公司的資產組合中,撥用、提取及/或應用有關數量的適當資產,以就衍生產品交易進行交收。
5.4 在不影響上文規定下,本公司無責任不時通知客戶交收日將屆,或代客戶採取任何行動,除非本公司在有關確認書中另有協議或另外與客戶備有書面協議。如本公司同意不時通知客戶任何交收日,或代客戶就任何衍生產品交易採取任何行動,可實施本公司認為適當的章則及條款。
5.5 於交收日,本公司有權自證券帳戶支取衍生產品交易整筆應付款項(包括但不只限於買入價、一切費用、佣金、印花稅、稅項、徵費及其他所有合理招致的支出) 。
5.6 衍生產品交易在扣除一切經紀佣金、佣金、印花稅、費用及其他合理招致的支出後的所得淨款項,應首先用於償還(不論全部或部份)在本協議結算下而欠本公司的一切債項(倘有),餘款(倘有)則存入證券帳戶。
6. 交易所報價的衍生產品
6.1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下,如任何衍生產品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報價,則客戶與本公司的法律關係、授權和一切交易,將按「客戶協議」項下的非衍生產品有關的協議規定進行。
7. 確認
7.1 客戶同意,不論客戶的證券帳戶有多少可用資金,客戶仍須對本公司根據客戶的指示執行的任何衍生產品交易所產生的一切交收及其他責任負責。此外,客戶同意如本公司認為或懷疑客戶現在或,可能不能或不願意履行客戶對衍生產品交易的交收或其他責任,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情權,隨時結清本公司就本協議執行的任何或一切衍生產品交易合約,在聯交所或其他有關交易所買入相關資產以平掉淡倉,或在聯交所或其他有關交易所賣出衍生產品以平掉好倉,或就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採取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
7.2 客戶同意及向本公司確認:
(a) 本公司無須對由第三者(包括任何衍生產品發行商或衍生產品交易對手)提供或發放予客戶的任何資料是否準確或正確負責,不論該等資料見於有關衍生產品摘要或別處;及白衍生產品摘要及關於任何衍生產品的資料及解釋,不應視為投資意見或建議以執行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
附錄 1 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
招致損失。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
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
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人民幣計價證券交易的風險
人民幣證券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匯率波動可能產生機會或風險。閣下如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幣或其他外幣時,可能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影響而招致損失。目前人民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而通過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亦受每日限額限制及不時適用的其他限制。閣下務須留意不時適用的有關兌換的限制及其變動。如閣下需兌換人民幣金額超過每日限額,須預留時間以備兌換。任何與人民幣証券交易有關的人民幣兌換將由本公司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而決定之匯率進
行。
投資海外發行人證券的風險
由於海外發行人是受其所屬司法權區的不同法例約束,如閣下投資於海外發行人於香港上市的證券,所衍生的稅務責任或可能因稅制不同而與投資於香港發行人的證券有所不同(如交易稅、資本收益稅及股息稅等)。閣下應按自身情況,就購買、持有、處置或買賣海外發行人證券的適用稅務責任諮詢其稅務顧問,以遵守適用的法律及法規。
行使及買賣供股權益的風險
若投資者要行使及買賣供股權益,應留意有關的期限及其他時間表。未被行使的供股權益在到期時將沒有任何價值。但若投資者決定不行使供股權益並在市場上轉讓這項權利,應留意認購期內設有指定的買賣期,在此之後供股權益將會變得毫無價值。若投資者決定放棄供股權益,其持股比例將會因公司增發新股而被攤薄。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2.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4.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5.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6.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
個發行商發行。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
集體投資計劃可廣泛地(最多 100%)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定息證券及/或結構性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違約掉期、次等投資級別債務、按揭抵押證券及其他資產抵押證券),並涉及不同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手風險、流通性風險、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集體投資計劃可能使用衍生工具的交易策略可能招致損失的部份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動盪、衍生工具與取決其價格的證券走勢關連性不完美、市場缺乏流動性,以及交易對手方的違責風險。
結構性產品交易的風險
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的詳情,在聯交所上市的衍生權證(「權證」)、牛熊證(「牛熊證」)及其他結構性產品(權證、牛熊證及其他結構性產品)統稱「結構性產品」。
結構性產品之發行人有時可能是唯一在有關股票交易所提供買賣報價的一方。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可急升,亦可急跌,而投資者可能會蒙受其全部投資的損失。
結構性產品須承擔多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3.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於到期時,若現金結算款為零或負數,投資者將損失其投資價值。
5.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6.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7.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故此,投資者應確保了解結構性產品的性質,及在投資結構性產品前仔細研究基本上市文件及任何發行結構性產品的有關補充上市文件內所列的風險因素,及在投資結構性產品前,(如需要)尋求專業意見。
投資者需要清楚了解有關產品在市況極度惡惡或面臨破產的情況下,構成一般無抵押合約的責任。
買賣牛熊證的額外風險
1.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2.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買賣衍生權證的額外風險
1.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2.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場外交易的風險
1. 你必須了解場外 (「Over-the-Counter」) 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及你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進行交易。如有疑問你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2. 進行場外交易須承擔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證券最終未能在交易所上市的風險、流通性較低及波幅較高。相關交易並不保證能夠結算,你須承擔你及/或你的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或開支。
3. 在場外交易的證券價格,可能與其在交易所上市後於正規市場時間內的開市或交易價格出現重大差距。場外交易市場顯示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的價格。
4. 場外交易市場不受交易所監管,亦不獲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直至相關交易於該證券上市後正式記錄於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方受到有關監管及保障。
投資美國交易所上市或場外交易證券或美國衍生工具的風險
閣下在投資任何受美國法律規管市場的證券或證券相類的工具前,應先瞭解適用於該等交易的美國規例。美國法律通常適用於美國市場交易,無論客戶所屬的國家法律是否亦同時適用。
有眾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債券及期權均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及交易。納斯達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間的場外交易市場,現亦已成為一家美國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及期權而言,每家交易所會發有補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例的規例,以保障在該交易所進行買賣證券的個人及機構。
交易商可以繼續利用交易所掛牌或非交易所掛牌的工具進行場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其交易可以透過在場外電子交易板或載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報價之交易商之間的粉紅價單進行。這些交易設施是在納斯達克以外設置。
證券期權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該期權掛牌的證券交易所之規例管轄。期貨合約或商品例如小麥或黃金的期權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例管轄。商業期權例如房地產期權則不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則限制。
無論閣下意欲投資在美國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場外交易證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權或期貨),客戶應瞭解監管擬進行交易之市場的有關規例。投資於沒有須在交易所掛牌要求的衍生工具會傾向使風險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場的性質傾向使風險進一步增加。
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莊家不能使用電子媒介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他們必須以手動方式與市場溝通,即使用標準電話線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此舉可能會引致延遲與市場溝通。若在同時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證券價格波幅擴大及遲誤延長執行時間。客戶在市場落盤時應加倍審慎,並完全了解有關外電子交易板交易的風險。
市場數據如報價,交易量及市場大小可能或未必與納斯達克或掛牌證券預期般一樣保持現況更新。
因參與場外證券市場的莊家數目可能較少,該證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較在市場掛牌證券的流通量低。因此,閣下的指示可能只獲部分執行,甚至全部不獲執行。此外,市場落盤所收到的價格可能與輸入買賣盤時的報價有明顯的不同。當某一證券的股份交易減少,可引致賣出/買入價的差距增加及造成價格波動。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能在合理時間內為場外證券平倉。
場外交易證券的發行商並無責任向投資者提供資訊、與證券交易委員會維持登記或向投資者提供定期報告。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買賣外國證券包括中國B股的風險
你必須先瞭解外國證券買賣的性質以及將面臨的風險,然後方可進行外國證券的買賣。特別是,儘管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是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外國證券的買賣並不受聯交所所管轄,並且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所保障。你應根據本身的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及徵求獨立專業意見(如有疑問)。
買賣交易所交易票據(“ETN”)的風險
ETN是一種由承銷銀行發行的無擔保、非次級債務證券,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各個市場基準的回報。ETN的回報通常與一個市場基準或策略的表現掛鈎,並扣除適用的費用。與其他債務證券類似,ETN有到期日,且僅以發行人信用作為支持。
投資者可以透過交易所買賣ETN 或於預定到期日收取現金付款,或視乎基準指數的表現有機會直接向發行人提早贖回ETN(須扣除適用的費用)。然而,投資者於贖回時可能受ETN的提早贖回條件限制,例如最少贖回數量。
投資者並無保證將於到期日或發行人提早回購時可收回投資本金或任何投資回報。對於ETN,正面表現的月份或無法抵銷其中某些極不利之月度表現。ETN 發行人有權隨時按回購價值贖回ETN。若於任何時候ETN 的回購價值為零,投資者的投資則變得毫無價值。ETN可能流通性不足,投資者並無保證可隨時按其意願,以目標價格買賣。
儘管ETF與ETN均有追蹤基準指數的特性,但ETN屬於債務證券,並不實際擁有其追蹤的任何資產,擁有的僅是發行人向投資者分配理論上存在的基準指數所反映的回報之承諾。ETN對投資組合的多元化程度有限,投資者須受集中於特定指數及指數成份的集中性風險。鑒於ETN屬無抵押品的債務工具,若ETN發行商發生違約或破產,最大潛在損失可能是投資額的百分之一百及無法獲得任何利潤。
即使受追蹤的相關指數沒有變化,發行人信用評級降級亦會導致ETN的價值下跌。因此,買賣ETN的投資者直接面臨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且在發行人宣佈破產的情況下僅擁有無擔保的破產索償權。本金金額須扣除定期繳納的投資者費用或任何適用的費用,該等費用會對回報產生不利影響。你應注意ETN的相關資產可能以ETN本身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匯率風險。匯率變動可為你的投資帶來不利影響。
個別ETN可能會採用槓桿,而ETN的價值會因應其對於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迅速變化。你應注意ETN的價值可能會跌至零,你可能損失所有的投資本金。
股票掛鈎票據的風險
股票掛鈎票據是由票據/存款與期權結合而成,其回報是基於相關資產的價格表現而釐定。其最大回報通常受限於一個預先訂定的金額。如相關資產的價格走勢與客戶的預期出現重大程度的相反,閣下可能損失全部投資本金。大部份的股票掛鈎票據並非低風險產品。閣下需承受發行商的信貸風險,而其回報主要視乎相關資產價格的未來走勢。股票掛鈎票據是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其最大回報是有上限的,但其潛在損失可能很重大。閣下在決定投資前閱讀所有有關銷售文件,以了解股票掛鈎票據的特性及風險,均為猶其重要。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
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
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風險
1. 如果你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你便須承受該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和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2. 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並不可靠的,及存在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你的指示或有關指示以有別於你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於此類中斷、耽誤或被第三方進入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準備接受此類中斷或耽誤引致的風險,你不應透過電子服務來作出任何指示;及
3. 通過電子服務向你提供的市場數據和其他資訊可能是本公司從第三者獲得的。雖然本公司相信這些數據和資訊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或該等第三者都不會保證這些數據和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
股票掛鈎投資(息股證/高息票據)的風險
1. 股票市場風險
股票掛鈎投資產品(下稱「股票掛鈎產品」)(含息股證及高息票據)是由票據/存款與期權結合而成,其回報是基於相關資產的價格表現而釐定。你需留意股票市場和相關證券價格的波動;及股息和公司行動帶來的影響。
2. 交易對手風險
大部份的股票掛鈎產品並非低風險產品。你需承受發行商的信貸風險,而股票掛鈎產品的回報主要視乎相關資產價格的未來走勢。你或許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本金,又可能會接收相關證券或部份的投資本金作為回報。
3. 利潤及虧損
股票掛鈎產品是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其最大回報是具上限的,但其潛在損失可能很重大。當相關資產價格走向與你的預期相違,你或許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本金。
4. 價格調整
你需注意股票掛鈎產品的價格和回報在到期日時可能受到任何除息、定價或公司行動所影響並有所調整。
5. 流動性風險
你需明白股票掛鈎產品的買賣或並不活躍於二手市場,並存有流動性風險。即使該二手市場存在, 其價格或可能低於發行或購買時之價格。
6. 潛在收益率受交易費用開支影響一般而言,股票掛鈎產品所提供的利息會高於定期存款及債券,其投資回報亦受限於潛在收益。你應留意股票掛鈎產品的買賣和交收都有相應交易收費。詳情請參閱收費表或直接咨詢你的經紀。所有關於潛在收益率的信息可能並未參考交易費用開支。
7. 附加產品特性和交易政策
你應需注意及閱讀有意投資的股票掛鈎產品的所有銷售文件,以了解股票掛鈎產品的附加產品特性及風險(如有)。交易守則可能明定以特定的方式結算股票掛鈎產品,例如以現金交付或實物交割。附加產品特性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提前贖回、執行特點、日計應得利息。相關政策和產品特性可能以不同方式影響股票掛鈎產品的投資回報。猶為重要的是,你應在決定投資前閱讀所有相關銷售文件,以充分了解股票掛鈎產品的政策、產品特性和特定風險。
債券交易的風險
1. 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指債券發行商未能按合約繳付利息或本金予債券持有人。投資者須特別留意債券發行商的信貸評級。評級較低的債券發行商或更有可能違約,而相關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大部份或全部本金。
2. 利率風險
這是投資債券的主要風險。固定利率債券的價格會在利率下降時上升。在購買債券後,債券的價格會因應利率的上升而下降。
3. 外滙風險
投資者若投資以外幣計價的債券需面對外匯風險。外幣兌換率的波動或對基礎資產的價值及相關投資的價格造成負面影響。
4. 流動性風險
倘若須於債券到期前出售該債券,你須明白該債券的買賣或並不活躍於二手市場。債券發行商若違約或終止履行責任,客戶作爲投資者可能無法買或賣相關債券。
5. 股票風險
如債券屬可換股債券,可能存在股票風險,並對價格及投資回報造成負面影響。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不同類型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會因應其產品結構而涉及不同的風險,投資者應審慎參閱相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產品資料概要及發行章程,確保對有關產品的風險有充分了解。
1. 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一項衍生工具產品,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概不能保證一定可付還本金。因此,你投資於槓桿及反向產品或會蒙受巨額/全盤損失。
2. 長期持有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一日而設,因為槓桿及反向產品超過一日期間的表現無論在數額及可能方向上都很可能與指數在同一期間的槓桿表現不同。在指數出現波動時,複合效應對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表現有更顯著的影響。指數波動性更高,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表現偏離於指數槓桿表現的程度將增加,而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表現一般會受到不利的影響。
基於每日進行重新調整、指數的波動性及隨著時間推移指數每日回報的複合效應,在指數的表現增強或呆滯時,槓桿及反向產品甚至可能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損失金錢。
3. 槓桿風險
槓桿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實現相當於產品所追蹤指數回報若干倍的單日回報。反向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與產品所追蹤指數單日回報相反的收益。不論是收益和虧損都會倍增。投資於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損失風險在若干情況下將遠超過不運用槓桿的基金。
4. 反向產品相對於賣空的風險
投資於反向產品有別於持有短倉。由於進行重新調整,反向產品的回報概況與短倉並不相同。在市場波動,經常轉換投資方向的情況下,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偏離於持有的短倉。
5. 重新調整活動的風險
概不能保證槓桿及反向產品能每日重新調整其投資組合以達到其投資目標。市場干擾、監管限制或極端的市場波動性都可能對槓桿及反向產品重新調整其投資組合的能力造成不利的影響。
6. 流動性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重新調整活動一般在交易日接近結束及在相關市場收市前不久進行,以便盡量減低跟蹤偏離度。為此,槓桿及反向產品在較短的時間間隔內可能更受市況影響,承受更大的流動性風險。
7.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通常於一日終結時重新調整。因此,投資時間不足整個交易日的投資者,其回報一般會與指數槓桿投資比率有差別,視乎從一個交易日結束時起直至購入之時為止的指數走勢而定。
8. 投資組合周轉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每日重新調整投資組合會令其涉及的交易宗數較傳統交易所買賣基金為多。較多交易宗數會增加經紀佣金及其他交易費用。
9. 期貨合約風險
如槓桿及反向產品是以期貨為基礎的產品,投資於期貨合約涉及特定風險,例如高波動性、槓桿作用、轉倉及保證金風險。期貨合約的槓桿成分引致的損失,可能大大超過槓桿及反向產品所投資於期貨合約的款額。對期貨合約的投資可能導致槓桿及反向產品須承受高度的巨額損失風險。在現有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並由代表同一相關商品但到期日較遲的期貨合約替換,即屬「轉倉」。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組合的價值(以及每單位的資產淨值)可能在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下,因向前轉倉(因到期日較遲的期貨合約價格較高)的費用而受到不利影響。相關參考資產與期貨合約的價值之間可能有不完全的相關性,或會阻礙槓桿及反向產品達到其投資目標。
10. 外匯風險
如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投資於(直接或間接)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證券、掉期或期貨合約,以及如槓桿及反向產品大部分的收益及收入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收取,基本貨幣相對於有關外幣的匯率波動會影響產品的資產淨值,而不論其相關投資組合的表現。
11. 分派風險
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以資本支付分派,等於投資者獲得原投資額回報或撤回其原投資額或可歸屬於該原投資額的資本收益,可能導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12. 被動式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不是「以主動方式管理」,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管理人不會在指數向不利方向移動時採取臨時防禦措施。在此等情況下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價值也會減少。
13. 交易風險
單位在聯交所的成交價受諸如單位的供求等市場因素帶動。因此,單位可能以資產淨值的大幅溢價或折價買賣。由於投資者在聯交所購入或出售單位時將支付若干收費(例如交易費用及經紀費),這表示投資者在聯交所購買單位時可能須支付多於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款項及在聯交所出售單位時可能收到少於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款項。
14. 交易時段不同的風險
由於海外市場的開放時間可能正值單位沒有報價之時,槓桿及反向產品投資組合內任何期貨的價值及與該等期貨合約掛鈎的任何指數成分股的價值在投資者不能買賣單位的日子可能有變動。海外交易所與聯交所交易時段不同或會增加單位價格相對於其資產淨值的溢價或折價程度。
15. 對莊家依賴的風險
雖然槓桿及反向產品管理人須確保至少有一名莊家為單位維持市場而且在根據有關做莊安排終止做莊之前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通知,但若單位只有一名莊家,單位在市場的流動性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概不保證任何做莊活動均有效。
16. 跟蹤誤差風險
基於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高周轉率、市場的流動性及槓桿及反向產品管理人採用的投資策略,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回報或會與其力求跟蹤的指數的每日槓桿表現有所偏差。概不能保證任何時候都能確切或完全複製指數的每日槓桿表現。
17. 終止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在若干情況下或會提前終止,例如沒有莊家、指數不再可供作為基準或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規模跌至槓桿及反向產品管理人訂明的金額。單位持有人於槓桿及反向產品終止時收到的分派,可能少於單位持有人最初投資的資本,造成單位持有人的損失。
附錄 2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客戶協議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1. 披露義務
1.1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客戶資料聲明上的要求,將個人資料提供予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假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來為客戶開設及管理帳戶。
2.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a)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及/或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任何控股/子公司(”本集團”);
(b) 本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c) 執行客戶指示及/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d) 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
(e)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及
(f) 任何本集團之合作夥伴或有聯繋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保險經紀等。
2.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a) 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此類工作;
(b) 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強制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c) 設計或推廣予客戶新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團的產品及/或服務,或由本集團授權或有關聯的中介人或發行商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
(d) 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e) 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客戶個人資料的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調查;(B)資料核實;及/或(C)編製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f) 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之條款所規定之目的;
(g) 有關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判決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之判決的任何目的;
(h) 任何有關於執行客戶指示或與本公司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2.3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本集團擬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本集團的任何聯繫公司作直接促銷,而本集團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其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務請閣下注意:
(a) 本集團不時持有的閣下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由本集團用於直接促銷;
(b) 以下服務、產品及標的類別可作推廣:
1. 證券、商品、投資、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2. 有關上文第 2.3(b)(i)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
3.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資助;
(c) 如客戶不希望Conrad將其資料用於直銷推廣用途,客戶可隨時通知Conrad以行使其拒絕直銷推廣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如選擇拒絕直銷推廣,請以書面形式將閣下的意願連同閣下的帳戶號碼、聯絡電話等資料通知我們客戶服務部,電郵地址: info@conrad-is.com.hk、傳 真: (852) 3959-9819、郵寄地址: 香港上環德輔道中244-248號東協商業大廈23樓。)
3. 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3.1 根據條例之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
一般來說(除某些豁免外)客戶有以下的權利:
(a) 詢問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b) 在合理的時間內,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戶,但須收取合理費用;
(c) 要求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d) 如客戶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客戶有權要求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4.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和/或修正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客戶可向本公司的資料保護專員遞交其申請。